发表于 2013-2-18 10:50:51

天下没有绝对安全的安全期

INDENT: 2em">刘保禄,安徽萧县人,大学文化程度。2001年6月,刘保禄从甘肃嘉峪关化工总厂调至甘肃省农垦社会保险办公室任科员,因业务能力出众,于2002年4月升至省农垦社保办任财务科科长,2009年9月又被提升为省农垦社保办副处级调研员,4个月后,刘保禄荣升为省农垦社保办副主任,时年仅38岁。这期间,刘保禄虽身居要职,但随着时任会计的离任,他还兼任会计、出纳等职。2010年,检方接到对刘保禄的举报线索,遂展开侦查。2011年4月13日,刘保禄涉嫌贪污公款2800余万元被提起公诉。2012年7月25日,兰州中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刘保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后,刘保禄以一审判决认定自己犯贪污罪的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无罪上诉请求。他认为,自己作为单位财务管理人员,仅仅是以个人名义为所在单位存放、管理账外“小金库”。刘保禄还特别提出,自己这种“一心为公”的保管行为, 在其他证人口中不真实不客观,说到底自己是被冤枉了。省高院审理认为,刘保禄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公务人员,利用担任省农垦社保办会计、财务科长及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多头转账、隐匿公款,制作假电汇单、银行对账单和利息单用以平账等多种手段,大肆侵吞国家财产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且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所贪污的又系社会保险等专项资金,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处以死刑。鉴于其贪污的赃款部分已追缴,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省高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最终经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其作出如上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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