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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4月12日电 据国家食药监局网站动静,日前,国家食药监局就广东省食药监局《关于直接接触药品工作人员体检有关问题的请示》作出函复称,因职业非凡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 2010年2月10日,人力资本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连系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概况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力的通知》,进一步明晰打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并划定:因职业非凡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陈述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 药监局在函复中指出,经核准的乙肝概况抗原携带者不得年夜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发布。 人社部发12号文件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增强乙肝项目检测打点工作的通知》还划定:对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理当搜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药品出产质量打点规范(2010年修订)》第三十二条划定:“企业理当采纳恰当法子,避免体表有伤口、患有流行症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年夜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出产”,目的是为了防止药品在出产过程中酬报发生污染和交叉污染。 函复指出,乙肝概况抗原携带者与患有传染考试考试分歧规模,其健康搜检指标和流行症检陋习模均遵捍卫生部的要求,国家局并未拟定其他非凡要求。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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